四川首例!王老五模仿黄老五,涉不正当竞争被罚10.4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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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黄老五”是四川省著名商标,但去年以来,市面上相继出现“黄老三”、“王老五”等近似商标,外包装颜色、样式、字体等都与“黄老五”近似。新修订的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中,将类似行为明确定义为“混淆行为”,属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。

3月21日,成都商报记者从内江市工商局了解到,日前,内江市资中县某食品公司使用了与“黄老五”近似的包装、装潢等标识,构成“引人混淆”的不正当竞争行为,被工商部门罚款10.4万元。这是新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实施后,四川首例混淆行为不正当竞争案件。文章源自www.xlme.cn川渝圈-https://www.xlme.cn/7908.html

四川首例!王老五模仿黄老五,涉不正当竞争被罚10.4万

▲内江工商查封的“王老五”花生酥。内江工商供图文章源自www.xlme.cn川渝圈-https://www.xlme.cn/7908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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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王老五”使用“黄老五”近似标识被罚10.4万文章源自www.xlme.cn川渝圈-https://www.xlme.cn/7908.html

今年1月18日,内江市工商局在接到黄老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举报后,对资中县某食品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,该公司生产的“王老五”原味和椒盐味花生酥,与黄老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“黄老五”原味和椒盐味花生酥外包装、装潢近似。随即,执法人员对现场涉嫌不正当竞争的80箱“王老五”花生酥进行了查封。文章源自www.xlme.cn川渝圈-https://www.xlme.cn/7908.html

后经调查,涉案食品公司于2017年开始自行设计“王老五”原味和椒盐味花生酥外包装纸,并委托成都某食品包装公司进行生产。截至今年1月18日,该公司使用两种外包装纸生产花生酥323箱,除被查封的80箱外,其余243箱销往成都。此外,该公司还在网店销售混淆包装的花生酥52袋。经调查,该公司违法经营额共5.19万元。文章源自www.xlme.cn川渝圈-https://www.xlme.cn/7908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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▲内江市资中县某食品公司,正使用的“王老五”花生酥外包装纸和“黄老五”外包装标识近似。内江工商供图文章源自www.xlme.cn川渝圈-https://www.xlme.cn/7908.html

“和‘黄老五’外包装相比,‘王老五’的外包装也是枕式包装,布局基本相同,除代言人不同、红色字体和底色修改为蓝色外,商标凸显位置、代言人位置布局、产品口味等特征一致,相似度很高。”内江市工商局公平交易科科长李琳说,黄老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“黄老五”花生酥是“四川名牌产品”,“黄老五”也是四川省著名商标,其在川渝地区为公众熟知,在全国也有较高的知名度。“黄老五”系列酥糖产品的包装、装潢也形成了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。“王老五”花生酥主要销售区域在成都,与该区域销售的“黄老五”极易产生混淆,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关系。文章源自www.xlme.cn川渝圈-https://www.xlme.cn/7908.html

四川首例!王老五模仿黄老五,涉不正当竞争被罚10.4万

▲内江工商查封的“王老五”花生酥外包装纸。内江工商供图文章源自www.xlme.cn川渝圈-https://www.xlme.cn/7908.html

根据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六条规定,经营者不得实施“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、包装、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”等混淆行为,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。为此,工商部门在调查后认为,涉案食品公司实施混淆行为,在“王老五”花生酥的生产和销售中,使用同类产品“黄老五”相近似的包装、装潢等标识,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。文章源自www.xlme.cn川渝圈-https://www.xlme.cn/7908.html

2月22日,内江市工商局根据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,责令涉案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,并给予没收外包装纸、处违法经营额两倍罚款即10.4万元的处罚。

工商:

加大对“混淆行为”打击力度 保护合法经营者利益

李琳介绍,该起案件是新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实施后,内江首例混淆行为不正当竞争案件,也是四川首例混淆行为不正当竞争案件。

“和修订前相比,修订后的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明确定义了‘混淆行为’这一概念。”李琳及内江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支队相关负责人还说,修订后的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除了对商品名称、包装、装潢、企业名称等加大了保护力度外,也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域名主体部分、网站名称、网页等同样确定为实施混淆行为,属不正当竞争行为。此外,对实施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的,修订后的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处罚力度也更大,罚款由修订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,调整为“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,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,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”。“对实施混淆行为不正当竞争的打击力度更大,相应对合法经营者利益的保护力度就更大。”

内江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支队相关负责人还表示,如类似的商标侵权案件,除工商部门根据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追究违法者行政责任外,被侵权的商家也可依法追究侵权者民事责任。构成犯罪的,司法部门还可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
内江市工商局还提醒,任何组织和个人如发现混淆行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,都可向工商部门举报。工商部门将及时制止并查处类似不正当竞争行为,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。

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 姚永忠

编辑 杨渝彤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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